深圳中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9号
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付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15367元,减半收取共计7683.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