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潘付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提出双方已口头约定由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林君良

审判员*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