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0号
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付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也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本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因此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