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73元,减半收取7286.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