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河小区九州商业广场商场101(南联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A座8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