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九州茶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河小区九州商业广场商场101(南联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固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A座8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