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7民初766号
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淑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033.9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4376号案诉讼费1061元;4.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广州合生湖山国际L7、L8栋项目施工装修分包商,于2020年6月17日就该项目与原告签订《淋浴房隔断订货合同》,向原告采购淋浴门一批。原告依约于2020年9月完成全部淋浴门的供货及安装,并通过被告验收,经双方结算,实际总价款为278036.25元。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原告于2022年起诉至法院,案号为(2022)粤0607民初4376号,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被告确认欠原告尾款49840.27元及质保金13193.7元,合共63033.97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若违约,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因向被告追偿欠款而支出的费用。之后原告撤诉,但被告至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其付款义务。
原告菲墁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主要证据:
1.工程协议、湖山国际7-8栋淋浴房样板结算单,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
2.施工样板报验表、淋浴玻璃工程报验申请表、工程验收表、门窗玻璃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施工样板照片,证明原告按合同要求提供了货物,并经被告验收合格。
3.(2022)粤0607民初4376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涉案货款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4.和解协议及原告方代表“小墁”与被告方代表“秋意浓”于2022年5月31日至9月2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就涉案货款达成一致意见。
5.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佛山菲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变更为广东菲墁建材有限公司。
6.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对应的发票,证明原告因涉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
被告世展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5、6,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无原件核对,且无法证明上述证据的来源,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其虽为复印件,首先,原告代表“小墁”与“秋意浓”的聊天内容均涉及本案合同内容,且与原告陈述证据的来源相吻合,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方代表;其次,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内容与微信中双方确认的《和解协议》一致,且被告代表在微信中回复“我看一下好的,我给法务让法务也看一下,没有问题,我就盖章,然后先扫描给你,我再寄给你”的陈述,符合原告解释被告将扫描件给原告后并没有将原件寄给原告,故只有加盖了被告公章的复印件;综上,本院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17日,原告菲墁公司与被告世展公司签订《工程协议》,约定由被告在原告处定购淋浴门,并安装至指定地点。双方代表于2021年1月28日在湖山国际7-8栋淋浴房样板结算单中签名确认货款共278036.25元。因被告拖欠货款,故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尾款49840.27元及保质金13193.7元,合共63033.97元,于2022年9月23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2.被告不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即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原告因向被告追偿欠款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签订《和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粤0607民初4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1元,由原告负担。2022年9月23日后,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022年10月8日,原告与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因涉案合同纠纷之二案,聘请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该合同约定采取按件收取律师费,本案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
另查明,佛山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菲墁公司与被告世展公司签订《工程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定购淋浴门并按约定安装,双方之间形成定作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确定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63033.97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存在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3033.97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即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该违约金的性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相当于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的利息损失,故该相应的违约金应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即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并以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违约金上限为10000元为宜。
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2)粤0607民初4376号案的诉讼费1061元,首先上述案件的裁定已经明确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其次,《和解协议》虽然明确因原告向被告追偿欠款而支付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该协议是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并没有明确上述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故应理解为双方在达成协议原告撤诉后再因涉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宜。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诉讼费1061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问题。《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因本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有权请求被告支付,且该费用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结合原告亦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33.9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金上限为1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涉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51元,由原告广东菲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