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701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201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道**社区**一路23号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4442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云汉村团结路11号佳乐公寓32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487315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布龙路468号宏扬大厦三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832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金丰城大厦1201-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3822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鼎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0月8日向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182元,减半收取计11091元(已由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22182元),由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