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3727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