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9112号
原告:中山市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员峰大口滘第3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86BY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201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1号第二幢第一层103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P0X8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丰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公司)、被告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渡头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展公司、渡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31.81元(以10万元为本金,自汇票到期日即2022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世展公司因工程项目需要从原告处采购埃特牌硅酸钙板,货物含税价为10万元。2021年9月2日,原告将被告世展公司购买的硅酸钙板送至其工程地点。2021年9月9日,被告世展公司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被告渡头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用于支付汇款,票据号码为230960300002920210816000593593,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8月16日。被告世展公司将汇票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6日向被告世展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5月27日,原告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022年8月22日,该票据因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导致原告的货款至今无法被收回。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世展公司、渡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或相关证据。
经审理,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祥丰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内容显示,祥丰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世展公司送2440×1220×8埃特板1470.58张,单价60.1769元,金额合计100000元。送货单有加盖中山市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根据祥丰公司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内容显示,票据号码为23096030000292021081600059359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渡头公司,收款人为世展公司,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为2021年8月16日,到期日为2022年8月16日,上述汇票由世展公司于2021年9月9日背书转让给祥丰公司,祥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发起付款提示,该票据于2022年8月22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最新查询的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根据祥丰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显示,2021年10月16日,祥丰公司向世展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
本院认为,经审理,本案应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作为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种证券,具有文义性、有价性、要式性、流通性、无因性等特征。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决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确定。票据权利是指体现于票据上的权利,该权利是凭据票据才能行使并且能直接达到票据目的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祥丰公司通过背书持有渡头公司出票且保证承兑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记载背书连续、必要记载事项齐全,本院认定涉案票据为合法有效票据。祥丰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提示承兑付款,在该票据被拒付后,其有权向所有前手主张追索权。渡头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依据案涉票据记载的事项兑付票据款,其应承担承兑付款责任,世展公司作为背书转让的前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祥丰公司就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各证据间的时间、金额等细节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祥丰公司主张世展公司、渡头公司就未付票据款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故祥丰公司主张世展公司、渡头公司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为宜。世展公司、渡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抗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为1165元(原告中山市祥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渡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