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A座3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
被告:***,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世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理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世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提交了签订日期2020年10月28日、2021年3月28日,甲方载明为世展公司,乙方载明为***的《广州佳兆业盛世广场(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三标南、北塔楼公寓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泥工部分合同》《广州佳兆业盛世广场(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三标南、北塔楼公寓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泥工部分(北塔赶工)合同》(以下简称《精装修工程合同》)。2021年3月28日的合同第六条付款、结算约定:乙方进场施工一星期后,在满足现场人员、进度需求的前提下,乙方可提交一次预支款申请,由甲方施工员、项目经理等审批确认后3天内支付。工程完工经双方验收,乙方维修整改后,乙方提交申请,在甲方审批后7天内支付施工工程量结算金额的90%,整体项目完工交付后,15天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余款。合同落款处甲方代表人由***签名,无世展公司盖章。
庭审中***称上述合同是***安排***来签的,其于2020年9月入场,大概在2021年7月签完合同后没多久就完工了。
结算情况:***提交了《部分人工结算明细》,载明包括***等在内的各工种结算金额,其中***南塔泥工453201元,已付比例100%;北塔泥工269819元,已付比例28%,已付金额76109元,剩余未付金额185615.43元,质保金8094.57元。***在《部分人工结算明细》下端签名。
***另提交了《人工结算明细表》,载明包括***各工种的结算金额,其中***总金额为723020元,已付比例73%,已付金额529310元,剩余未付金额172019.4元,质保金21690.6元。***在《人工结算明细表》下端签名。
庭审中***称其找***要钱,***说他没有从世展公司拿到钱,就签了上述结算单给其,让其去找世展公司要钱。
***提交了《施工班组最终结算》复印件,载明结算日期为2021年7月1日。
诉讼请求:1.世展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93710元及利息(以193710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世展公司、***、***承担。
世展公司的答辩意见:1.本案实际施工人为***及广东精装壹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世展公司并非合同主体,不对合同项下款项承担责任。
庭审中世展公司称案涉工程为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世展公司,世展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世展公司提交了与***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责任书》,载明承包范围为根据广州佳兆业盛世广场项目一期三标南、北塔楼公寓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图纸、技术要求,答疑及合同等文件规定进行施工。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在审核***及世展公司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的基础上分析如下:
关于《精装修工程合同》的主体,庭审中***自诉***是根据***的安排与其签订上述合同,世展公司亦提交了其与***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责任书》,证实了世展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故本院确认《精装修工程合同》的主体实际为***与***。
***在《人工结算明细表》《部分人工结算明细》签名,应视为对***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认,虽然上述结算单有部分差异,但经本院核算工程总金额723020元、已付款项529310元,两张结算单记载的金额并无差异,所在差异主要在于质保金金额。根据《精装修工程合同》的约定,在甲方审批后7天内支付施工工程量结算金额的90%,整体项目完工交付后,15天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余款。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1日办理结算,***应于此后的2021年7月8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0%。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工程的具体交付时间及质保金届满时间,但结合一般常理,案涉工程结算至今已近两年,***及世展公司均未对案涉工程交付及质保期限届满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院确认***应向***支付剩余工程款193710元(723020元-52931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21408元(723020元×90%-529310元)、72302元(193710元-121408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9日、2023年1月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71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21408元、72302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9日、2023年1月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