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623民初480号
原告:黄天元,男,生于1960年6月23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个体户,住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津县盐井镇洞天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1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
原告黄天元与被告云南盐津兴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黄天元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来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天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来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天元撤回对被告**来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