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1024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得力五金百货经营部(普通合伙)
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得力五金百货经营部(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得力五金百货经营部(普通合伙)因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3)浙1024民初53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得力五金百货经营部(普通合伙)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1024民初53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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