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9464)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3民初9384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5960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舜元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1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介绍,于2022年9月11日到被告承建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太阳城四期工程项目C9-2(部分)地块(剩余部分)”项目工地做木工,原告进工地时进行了三级教育,工地实行实名制管理。2022年9月13日,原告在该项目工地车库站在架子上传材料时,从架子上摔了一跤,左手撞在钢管上导致受伤,受伤后现场安全员和带班匠安排原告儿子将原告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受伤补偿事宜,但至今未解决,原告申请工伤认定,需查明被告是否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他人,故诉至法院。 被告舜元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1月18日,原告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裁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1月1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日,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1月1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诉请不予以支持。原告举示其他证据,因对待证事实缺乏足够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