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5民初22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1,978,536.7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23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
2023年2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履行能力进行调查。
2023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
2023年2月23日向上海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3年3月6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DXXX**的汽车一辆。
2023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登记。
2023年3月7日约谈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
2023年3月20日约谈被执行人***,调查对外债权情况。
2023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查。
2023年3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保险收益548,062.37,发还申请执行人。
2023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无结果。
2023年4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132.1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2023年4月23日因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23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四次调查。
2023年5月8日约谈被执行人***,发还被扣押财物。
2023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五次调查。
2023年6月5日依申请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位于本市XX路XX号房产。
2023年6月7日至农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调查案外人**购买本市XX路XX号房产的款项支付情况。
2023年6月13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邮递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3年6月19日约谈被执行人***,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位于本市XX路XX号商铺产权情况进行调查。
2023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位于本市XX路XX号房产份额情况尚不明确,除此之外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实际执行到位债权600,194.54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