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执339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亚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坦头村***路8号。
法定代表人:石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亚久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沪0105民初22038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6,459.60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2022)沪0105民初22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亚久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1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该执行案件案号为(2023)沪0105执2748号。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亚久建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房 倩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