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4财保9号
申请人: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B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8469207M。
法定代表人:余荣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阳县长虹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
负责人:***。
申请人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松阳县农商银行古市支行赤寿办事处账户内的存款2679480.5元。申请人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5月7日,丽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浙江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市支行赤寿办事处账户内的存款2679480.5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兰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