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92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B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8469207M。
法定代表人:余荣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