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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4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B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8469207M。
法定代表人:余荣和。
被执行人: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赤寿乡赤岸村赤三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4MF109930X3。
法定代表人:吴定云。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于2021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1880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因和解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晨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