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3民初557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B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8469207M。
法定代表人:余荣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