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财保71号之二
合肥市四友工位器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皖0191财保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34×××01账户和在杭州银行合肥科技支行34×××62账户。2021年2月5日,根据合肥市四友工位器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已解除对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合肥科技支行34×××62账户的冻结。2021年2月9日,合肥市四友工位器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再次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34×××01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四友工位器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34×××0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铭
书记员 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