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209号2#车间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PM495。
法定代表人:边成成。
被执行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经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73925W。
法定代表人:刘成强。
本院在执行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956.51元[其中支付货款50500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记6783.26元(以15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14日之后以50500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暂计算至2022年4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利息暂记1237.25元(以5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4月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96元,案件执行费8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