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716号
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9号2#车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边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拉沟沟口(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T区1段17号1层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6024.24元),由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剩余案件受理费5999.2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