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321号
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下**山里塘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9号2#车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边成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浙江首飞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