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358号
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9号2#车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边成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麒,职务不详。
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后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