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359号
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9号2#车间厂房。
法定代表人:边成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麒,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