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洛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3民初4489号 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09号2#车间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PM495。 法定代表人:边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凯洛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解放西路1、3、5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205Y53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智为公司)与被告江苏凯洛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凯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智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并直接给付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预付货款70000元,但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原告,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被告将预付款退回后解除合同,但被告至今仅退回51000元,剩余19000元始终未予退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江苏凯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合肥智为公司向江苏凯洛公司购买304不锈钢无缝管,双方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33622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款30%到账后发货,货到厂内检验质量、数量后付清余款,供货时间为1-2天至款到合同生效起,2日左右发货。 2021年5月27日,合肥智为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70000元。2021年5月29日、5月30日、6月4日,江苏凯洛公司分别向合肥智为公司退还款项20000元、20000元、11000元,合计51000元。 2021年7月16日,合肥智为公司向江苏凯洛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明确要求江苏凯洛公司自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其联系,并退还余款19000元;如江苏凯洛公司未在上述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其将采取必要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要求江苏凯洛公司承担利息及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021年7月17日,江苏凯洛公司签收邮件。 诉讼中,合肥智为公司表示江苏凯洛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约在2021年5月29日发货,并告知无法供货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退还预付款且在2021年5月29日已退还了部分款项。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银行电子回单、退款回执、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律师函、邮寄凭证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购销合同后,被告应当及时返还7万元预付款,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依法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钱款并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凯洛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为143元,由江苏凯洛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江苏凯洛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合肥合安智为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陆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君 书 记 员  ***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