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汇建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威联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疆中汇建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3507号
申请人:湖北威联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汉东星都********。
法定代表人:张道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虎,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参与调解,代收代递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新疆中汇建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青岛路**红企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田守建,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威联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汇建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资金6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申请人湖北威联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威联专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新疆中汇建业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5×××90_1上的存款600000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