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14245号
原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张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必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焙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根,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焙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并经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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