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861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百曲村45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傅关伟。
原告**与被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静虹
书 记 员  汪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