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686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生,上海富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百曲村45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傅关伟。
原告**与被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上海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经本院审查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静虹
书 记 员  汪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