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上海三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19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三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傅张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三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德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三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84.92元,由原告上海三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沈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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