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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5798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1D-317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