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5798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563号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1D-317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570元,由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