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执2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DFGA4K。
法定代表人:谢少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壮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公司货款134730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571元、案件执行费2105元、律师费870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国土、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直接执行。2021年12月15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湘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黄振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卫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