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馨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

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8240号
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UNFU87。
法定代表人:邵军龙,该公司董事。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顺丰丰泰产业园研发楼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丽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