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馨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

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9305号
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UNFU87。
法定代表人:邵军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桂菊,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罗埠街道146号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1304Q。
法定代表人:王宜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4栋3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7165U。
法定代表人:胡斌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志农,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太康,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黄志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多预交137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