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馨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

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20号
申请人: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UNFU87。
法定代表人:邵军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罗埠街道146号1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7241304Q。
法定代表人:王宜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4栋3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7165U。
法定代表人:胡斌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志农,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黄志农的财产进行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黄志农名下价值114297.0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090元,由申请人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