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馨海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

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11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UNFU87。
法定代表人:邵军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2467X8。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绵城市产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4256.57元(其中支付工程款2261496.5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5314元、案件受理费12446元、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