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3394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粤唯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应天大街855号。
法定代表人:林松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55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古作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粤唯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唯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6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粤唯鲜公司以其与**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粤唯鲜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粤唯鲜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汤茂仁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何永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