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7290号
申请人:南京堂可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36786-6,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堂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桢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06356-0,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古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堂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堂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堂可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