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财保242号
申请人:***,男,1987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7610,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力,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令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古作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15,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4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4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华
书 记 员 张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