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栖凤路****号。
原告***诉被告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