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铜陵市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栖凤路****号。
原告***诉被告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