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40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9幢1单元13层13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768000元及违约金(其中一笔以3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2018年11月8日;一笔以584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2019年7月13日;一笔以76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确认:一、被执行人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年31日前向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2万元整。二、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24小时内向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林业手续(鲁山县汝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鲁山鲁山坡、团城、***分散式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等)。三、(2020)豫0105执4028号案件执行费125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人可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按照(2019)豫0105民初31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五、执行和解期间,该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保持原状,待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完毕后,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4028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