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财保2252号
申请人河南绿博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5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9幢1单元13层13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鲁山县汝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聚集区光明路北(鲁吉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41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汝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鲁山县汝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4157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