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营村六、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7453900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5773631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411.57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