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4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营村六、七社,组织机构代码7745390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来,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玉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983538166。
法定代表人**来。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来、***、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来、***、帆成(福建)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黄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