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4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七社,组织机构代码7745390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组织机构代码5773631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酿香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被查封的车辆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72.00元;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黄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