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06民初2785号
原告: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诺特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丽、翟光玲,福建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嘉禾路576号南幢第五层西侧之四。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丽、翟光玲,被告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8786.4元及利息(利息以63878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对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IC卡智能燃气表购销合同》,由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批次向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总价款850512元。至2019年4月,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接收完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截止2020年5月12日,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681312元(含质保金)。为此,***为该笔欠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保证合同》。此后,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发函等方式向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催讨欠款,但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定交付货物,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双方约定和诚信原则支付价款,但其却以各种理由延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自愿为案涉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均承认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三宇仪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38786.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对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9元,减半收取计5325元,由厦门鑫新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承担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巧珊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