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华县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220号
申请人:西华县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5924089221。
住所地:西华县和谐路南段西侧**。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住常州市武进区/div>
被申请人:江苏宁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XIN,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694456124W。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路****楼/div>
本院在审理西华县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宁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华县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宁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并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华县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宁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32×××6262_1)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西华县瑞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