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11628号
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恒大睿城1号楼二层南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费人民币445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1819.15元(按LPR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测绘委托协议书》(委托书编号2019121),该合同约定被告为办理权属登记,委托原告对市中区二环南路北侧、前***以南济南恒大睿城B地块9号商务公寓楼、10号商务办公楼、地下车库进行实测绘、基础测绘;按照国测财字【2002】3号、财建【2009】17号文规定收取测绘费,被告领取测绘报告时一次性支付测绘费用;不支付测绘费用的,按日向原告支付测绘总费用0.3%的违约金。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被告交付9号商务公寓楼基础测绘,于2020年5月9日向被告交付10号商务办公楼基础测绘成果,测绘费用共计91482元。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测绘费用47315元,剩余测绘费用44527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2日,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房产测绘委托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市中区二环南路北侧、前***以南济南恒大睿城B地块9号商务公寓楼、10号商务办公楼、地下车库进行房产测绘,测绘类型为实测绘、基础测绘,测绘目的为权属登记,测绘费按照国测财字[2022]3号、财建[2009]17号文规定收取,在乙方完成测绘项目后,甲方领取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时一次付清。该协议书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第(一)款第3项约定: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交付全部测绘费用并领取测绘报告。该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第2项约定:甲方接到通知两周内不交付测绘费用的,甲方须按日向乙方支付测绘总费用0.3%的违约金。
2020年3月27日,**从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处领取了济南恒大睿城B地块9号商务公寓楼基础测绘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并在相应的发件登记本上签字确认,该登记本载明相应的测绘面积为31140.89平方米,单价为2.72*0.5元,费用金额为42352元;2020年4月1日,**从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处领取了济南恒大睿城B地块9号商务公寓楼实测绘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并在相应的发件登记本上签字确认,该登记本载明相应的测绘面积为9089.71平方米,单价为0.42*1.3元,费用金额为4963元;2021年5月8日,***从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处领取了济南恒大睿城B地块10号商务公寓楼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书并在相应的发件登记本上签字确认,该登记本载明相应的测绘面积为29685.49平方米,单价为2.72*0.5元,费用金额为40373元;2021年5月9日,***从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处领取了济南恒大睿城B地块10号商务公寓楼房产基础测绘成果报告书并在相应的发件登记本上签字确认,该登记本载明相应的测绘面积为7607.88平方米,单价为0.42*1.3元,费用金额为4154元。以上共计产生测绘费用91842元。
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以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测绘款,票面金额为196350元,其中支付案涉合同测绘费用47315元,另外149035元支付的是原被告2018年11月15日签订的测绘委托协议书项下的11、12号楼预测绘。电子承兑汇票已兑付,2021年4月22日转入原告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产测绘委托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领取案涉测绘报告的人员为**、***,虽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两人领取报告授权,但从被告付款情况可知,被告已收到了上述测绘报告。现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测绘成果并将报告书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测绘费。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测绘费44527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从《房产测绘委托协议书》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第(一)款第3项约定来看,领取测绘报告与支付测绘费应当同时进行。被告在领取测绘报告时未能支付相应的测绘费,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起算日期应为被告领取测绘报告的次日,原告按照LPR的四倍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测绘费44527元;
二、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违约金,以44527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减半收取计604.5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